2021-04-23 编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
日前,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在查看废水自动监测流量历史数据时发现,自2021年3月份以来,浙江某印染有限公司一直存在规律性波动的异常现象。
经进一步分析,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自2020年年底以来,日均污水排放量逐步增加,至2021年3月,日均污水排放量增加了近50%,但该企业相应污水处理设施无扩容改造行为,推断其可能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2021年4月6日,诸暨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现场情况与数据研判分析情况完全一致。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污水处理站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连夜询问调查。查明结果如下:该企业自去年年底以来,因业务订单量增加,污水排放量超出了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该企业采取人为操作提升泵和总阀控制污水浓度,使得自动监测显示数据COD浓度始终保持在170mg/L左右,而实际采样检测为343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限值要求,超标率达71%。
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目前,该案件公安机关仍在持续侦查中,3名主要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智能化监管平台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在大数据分析研判锁定违法排污线索基础上,经与公安机关联合突击侦办,查获的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案件。要以“数字赋能”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加强对生态环境数据的分析和研判,提升环境问题发现能力。